果洛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评估公司电话

果洛,甘德2023-06-26 1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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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向特定性质的企业出资时,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出资无效。这些特别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作为外国合营之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能生产出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出资的权属问题 实践中,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应包括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我们认为,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根据《公司法》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和立法精神,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允许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标的物,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出资,且出资后应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过户手续。 股东人以著作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著作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因此,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该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亦是转移权利型的。可见,以知识产权出资至于转移的是“专有权”还是“使用权”,《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公司法要求的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使用权的出资是无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因此按照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该权利在用于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 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的出资,亦是专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出资。 强化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无形资产评估的不规范现状,仅靠评估工作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应采取下列对策,才能强化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1、建立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立法、执法和公民守法意识的状况。此三者尽管有前有后,但缺一不可。当然,目前我国已在逐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尽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充实了无形资产保护的内容,但并非全部。无形资产还需要有更合适于整体保护的法律条文出台,并应培育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再则是全民教育,率先是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建议将知识产权法教育列入大学生的必修课,以加强新一代的科技人员懂法、自觉执法。总之,无形资产法律环境的改善涉及到产权管理,国内外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律意识等诸多方面,是需要长期建设的系统工程。 2、公平、科学、客观地界定无形资产投资者、无形资产创造者之者的关系。无形资产大多数是智力劳动成果,每一项无形资产的创造都凝聚着一次次的探索、风险才能取得 终成功。所以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也隐含着对无形资产创造者权益的保护,从而促使更多的无形资产得以产出。因此建议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条款上作一些补充规定:其一是承认介于两者之间的共有发明区域,对此区域内的共有发明,应注意利益的分配,决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其二是允许单位和个人间以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关系,以无形资产投入者投入的多少来界定与无形资产创造者的分成比例。 3、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来认定成果,奖励创造人才。除基础研究外,目前人们已基本达成共识,科学技术要靠社会来评价,成果始于实验室,也终于实验室,这样的成果没有任何意义。但对于创造出效益的科技成果,以往的奖励办法已不足以认定这种创造。我们认为应对此效益要加大奖励力度,使其奖励力度和产出效益相对应,使科技人才获得自身价值的利益回报,以鼓励科技人才从事无形资产创造的欲望,并形成自觉保护无形资产流失的强烈责任感,而重视无形资产评估。 4、评估机构专业化,组织管理规范化。无形资产的评估及管理,应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性和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评估机构应由懂技术、经济、财会、贸易、管理及无形资产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组成。可组建专业性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也可成为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的一个分支。为突出无形资产评估的特色,强化全民的无形资产评估意识,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及其监督宜归口专职机构负责,实现统一管理。 5、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坚持遵循以使用价值为计价基础的原则。无形资产 根本的条件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使生产力的组合产生质的变化,为使用者带来高效的收益。一项无形资产不论耗费多大,价值多高,若“生产”出来没有用武之地,则将无人问津,商品化也将失去了必要条件。 因此,为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人员必须熟悉被评估对象的“行情”,并对其发展趋势及获利能力做出预测,同时进行适时的评估。以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为基础,才能对其现时价值做出比较客观的估定。当然,在评估时也不可忽视成本、效益、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寿命、转让内容、市场供需等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6、注重无形资产评估目标,坚持以既定目标为前提,合理选择评估方法。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不同,其价值的确认方法、构成内容、计量尺度也不同。如对一项自行研究、开发成功,并已取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入帐时,其价值就应以研究、开发的全部耗费与申请法律保护费用之和的现时价值作为评估价值计量基础,在有关帐册中进行客观反映。若对交易的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其价值应为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总收益之和的现值。同时还要考虑所交易无形资产的类型、寿命、交易方式、合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注重无形资产的评估目标,既是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体现,又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取、参数的确定、价值量计价的理论依据。 7、对无形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量化显示,对其评估机构进行量化考核。 总之,强化无形资产评估,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应采取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相互配合的手段进行综合分析,以逐步做到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评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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